(2020)京73行初18348号17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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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初1217号17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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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初975号17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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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目前关键信息17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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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此处想要探寻的问题有以下两点:
1、目前的专利诉讼惯例中,被告方律师首先会提请“管辖权异议”。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是:被告“管辖权异议”成本极低(70元法院受理费)与原告耗费数千元(包括公证费及相关差旅)支出以通过公证证明“管辖地”,存在诉讼地位不对称。
被告方“异议成立”,则原告需支付更多费用来支撑不同城市间的差旅支出,维权成本较高。若被告方“异议不成立”,则需以原告的相应公证费用支出为前提,而被告除支出数十元诉讼费及快递费之外,无需更多成本,且并不对该行为承担更多责任。
本人认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管辖权异议”应纳入对专利侵权的定性指标,即其应可作为“恶意侵权”的表征之一,在量刑中予以体现,以便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专利诉讼变成“经济消耗战”。
2、本人认为,目前的专利诉讼中牵扯许多较为专业的知识,因此多为通过“代理”完成诉讼及应诉。但,在此过程中,原、被告诉求的是客观真相和自身的整体合法权益;而代理律师的诉求是尽可能为客户“胜诉”以获得尽可能高的代理费;因此,存在代理律师可能因自身诉求与“委托人”诉求的差别,以双方专业度不对称为基础,从而为“委托人”提供错误的“诉讼方案”,使得实际诉讼过程违背“委托人”实际意愿,进而为“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的现象。
即,虽然案件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但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代理律师利用自身与“委托人”在专业领域内的知识不对称,而出现诉讼过程违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和超出“委托人”认知与诉求的地方,从而呈现某种程度上的扭曲。
一个拓展:
在遇到的阻碍并不算大的情况下,目前现金支出约9K元(仅包括立案、公证、差旅、文件传送)。
三种情况:
在自有资本情况下,一项发明推入市场需要的资本约30W+(仅包括各项认证、外包生产)。
在维权情况下,一项发明的维权成本约6-10W+(仅包括立案费、律师费及各项必要<在有积蓄的前期下方可负担的>费用支出)。
在发明后当垃圾扔掉的情况下,一项发明的成本=申请费(获益方为掌握生产资料的“企业资本”)。
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均不利于国家发展,但“有利”于现有“企业资本”(至少是在所有企业都固步自封、嗷嗷待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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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知民初43号 9月25日更新172014-12
2020年6月28日 裁定中止审理
2020年8月24日中午购票、25日本人前往北京就本案被告另一问题请求立案
2020年8月25日 法院恢复案件审理并决定于9月10日开庭
2020年9月5日 收到恢复开庭短信(于8月29日签收开庭通知)
2020年9月4日 请求法院延期开庭
2020年9月25日 签收法院“撤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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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民初377号17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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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AWE国际家电展172014-12
一个人的家电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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