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阶段总结及延伸172014-12
司法实践阶段总结及延伸
本人自16年开始从事研发,迄今已五年。对选这条路的关键决定性因素是对自身的判断:本人若无法由此突围,料同条件下其他人亦无法走通此路。本人愿将自己解释为“设计人员”而非“研发人员”。“设计”即力图根据客观真理通过对事物的整合与再造以达成某种最优解。
五年期间,步步遇险阻、处处有困难,此情虽多费解,但终在意料之中,于是有今日之诉;此亦为根据客观真理的“设计”(应对),即:诉讼大体为现实唯一值得报以期待的路径,如下:
(2020)湘01知民初43号——截转至(2020)京73民初975号
(2020)闽02民初377号 ——截转至(2020)京73民初1217号
(2020)京73行初18348号——关联(2020)京73民初975号
经历一年的诉讼,基本全在等,步履缓慢,甚觉无聊,然程序为法所必行亦是无奈——不知“快速维权”究竟是怎么个实施法。(“(2020)京73民初1217号”未有关联行政案件亦为根据客观实际反馈的“设计”)。然虑及“程序”之中或有发现,且一二专利之雕虫小技羞于示人,于其示之以铁证求微薄之得,不若看其如何应对;若得深入虎穴而爆破之,或可为善于研发而畏于道者扫清障碍,以使其学有所用造福社会,为之执帚亦为幸甚,毕竟本人只能被动应对,彼之所欲为非为本人之善意可以诱导。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即“百闻不如一践”;在此过程中引申出对“精英治国”的探究。不肖如我,绝非现代意义上的精英,然是否可以参与“治国”?经两年转化及诉讼过程中对科技落地及金融创新的探究,每每发现其中漏洞之多以至于错误百出,而无人示解决良方,方悟及所谓“精英”多为某一领域内的专家,领域之外你我无异;且其在实践缺失(决策与自身风险的不对称)的条件下, “纸上谈兵”、“慷他人之慨”的现象多如牛毛,所以引申出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精英?这个问题或许有大前研一的《专业主义》可供参考。
顺便,司法(此处不包括立法部分)是本人所知的为数不多的比较简单的领域,乐清卢芸芸法官可以作证。
自觉“科技落地问题”已解,然虑及非行政部门可为,且本人自身处境不明,因此暂不公布(无法保证正确,也可能永远不会公布)。可以提示的暂且只有:“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系统问题系统解决)”、“以己度人(建立风险关联)”。
在此过程中引申探索的另一个问题是:共产主义理想的实践。
首先政治正确的前提是对政治的正确理解。本人认为,要对政治有正确的理解就需要对政治的很多理论基础有明确的认知。于是有:马克思是经济学家,其“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建立在其经济学基础之上,而经济学在社会学中的比重并不十分高。所以根据本人实践中所遇诸现象即“科技落地问题”的客观存在,有理由认为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与实现社会主义理想之间关联性较对待他人的态度弱。即,社会主义理想的建立或应建立在一个人如何看待及对待他人上,而这种思想实是数千年前祖辈们便已具备的智慧。所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是对的,但坚持马克思主义是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所唯一需要的理论基础的认知是错的。
纵观历史发展轨迹,如果说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的话,那么,改成人类自身欲望与他人之间的平等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貌似也不会有错。所以个人认为社会主义理想的实现不在于经济,同时也在于人的认知。
人类的物质生活较千百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但人类变得更幸福了么?——这个问题从十五岁对我影响至今,但或许更应该思考这个问题的是我们的很多企业家……
另,我早就准备好了,在等着你们。之所以玩这么久是因为想找点更有意义的事做;比如,找到值得钦佩的对手,然后超越他。当然,找到了好多,当然,于此处个人表示失望……
所有案件表面为等待司法裁定,实为检验司法体制,探索司法漏洞,因此皆止于一审,一审而后就所有未解决之司法问题全面开放监督……
社会问题 > 行业问题 > 技术问题 > 个人问题
个人所需有限,所以没问题;技术问题已解决所以没有技术问题;行业问题基本方案已定,待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在探索中,几有答案,待验证。
个人问题,利止于一人;技术问题,利止于部门、行业问题,利止于行业;社会问题,利及社会整体;君子求利,不止于自身……
君子处易以俟命,小人行险以徼幸;是以:君子有不幸而无有幸,小人有幸而无不幸。既循规蹈矩,本人不幸甚矣……...【详细】
(2020)京73行初18348号17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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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初1217号17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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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初975号17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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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目前关键信息17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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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此处想要探寻的问题有以下两点:
1、目前的专利诉讼惯例中,被告方律师首先会提请“管辖权异议”。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是:被告“管辖权异议”成本极低(70元法院受理费)与原告耗费数千元(包括公证费及相关差旅)支出以通过公证证明“管辖地”,存在诉讼地位不对称。
被告方“异议成立”,则原告需支付更多费用来支撑不同城市间的差旅支出,维权成本较高。若被告方“异议不成立”,则需以原告的相应公证费用支出为前提,而被告除支出数十元诉讼费及快递费之外,无需更多成本,且并不对该行为承担更多责任。
本人认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管辖权异议”应纳入对专利侵权的定性指标,即其应可作为“恶意侵权”的表征之一,在量刑中予以体现,以便于平衡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专利诉讼变成“经济消耗战”。
2、本人认为,目前的专利诉讼中牵扯许多较为专业的知识,因此多为通过“代理”完成诉讼及应诉。但,在此过程中,原、被告诉求的是客观真相和自身的整体合法权益;而代理律师的诉求是尽可能为客户“胜诉”以获得尽可能高的代理费;因此,存在代理律师可能因自身诉求与“委托人”诉求的差别,以双方专业度不对称为基础,从而为“委托人”提供错误的“诉讼方案”,使得实际诉讼过程违背“委托人”实际意愿,进而为“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的现象。
即,虽然案件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但诉讼过程中可能因代理律师利用自身与“委托人”在专业领域内的知识不对称,而出现诉讼过程违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和超出“委托人”认知与诉求的地方,从而呈现某种程度上的扭曲。
一个拓展:
在遇到的阻碍并不算大的情况下,目前现金支出约9K元(仅包括立案、公证、差旅、文件传送)。
三种情况:
在自有资本情况下,一项发明推入市场需要的资本约30W+(仅包括各项认证、外包生产)。
在维权情况下,一项发明的维权成本约6-10W+(仅包括立案费、律师费及各项必要<在有积蓄的前期下方可负担的>费用支出)。
在发明后当垃圾扔掉的情况下,一项发明的成本=申请费(获益方为掌握生产资料的“企业资本”)。
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均不利于国家发展,但“有利”于现有“企业资本”(至少是在所有企业都固步自封、嗷嗷待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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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知民初43号 9月25日更新172014-12
2020年6月28日 裁定中止审理
2020年8月24日中午购票、25日本人前往北京就本案被告另一问题请求立案
2020年8月25日 法院恢复案件审理并决定于9月10日开庭
2020年9月5日 收到恢复开庭短信(于8月29日签收开庭通知)
2020年9月4日 请求法院延期开庭
2020年9月25日 签收法院“撤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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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民初377号17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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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AWE国际家电展172014-12
一个人的家电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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